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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管 理 办 法
暂 行 规 定
·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
·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方案
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方案
2001-02-06

  为充分发挥商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,进一步维护我省高知名度产品的商标专用权,促进我省名牌战略的实施,经省政府批准,决定开展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。具体实施方案如下:
  一、指导思想和原则
  1、指导思想:加大对我省高知名度商品商标的保护力度,扩大对我省高知名度商品商标的保护范围,鼓励企业争创驰名商标,促进我省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。
  2、认定原则:采取企业自愿报名、各主管行业协会推荐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,并逐级审核上报的原则,力争做到客观、公正、公开、科学、准确。
  二、组织机构
  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,决定成立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,下设办公室,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。(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另行公布)
  三、参加认定著名商标的范围
  1、我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,不论其经济性质均可报名参加。
  2、商标注册使用已期满三年。
  3、凡已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,为保证著名商标的连续性,应重新参加著名商标的认定。
  四、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
  1、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好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;在消费者中信誉好;
  2、商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经济效益;
  3、广告费用在目标市场的投入能适应企业营销的需要,对刺激需求、拓展市场效果好;
  4、商标曾被假冒、侵权;
  5、企业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,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,具有较完善的内部商标管理制度。
  五、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法、步骤
  1、本方案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。
  2、由企业自愿报名、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,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,由当地工商机关受理后报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初审,地市工商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。
  3、被推荐的商标所有人应填报《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报表》,并提供以下材料:
  (1)、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(加盖当地工商局公章有效);
  (2)、1996年、1997年的广告宣传费单据(复印件);
  (3)、近两年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获奖情况(指省级以上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复印件);
  (4)、近三年来商标被侵权、假冒的情况;
  (5)、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及机构、人员设置情况;
  (6)、三年来企业在全省同行业中产值、利润所占位次和产销率情况;
  (7)、黑白商标墨稿两张(一张粘贴在申请表上,另附)。
  4、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各地的上报材料后,根据认定的条件,对所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,产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,把评定结果报认定委员会,由委员会确认批准为福建省著名商标。
  5、召开新闻发布会,公布认定结果,并在报上予以公告。
附: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(此表各地可自行复印)

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
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
福建省 技 术 监 督 局
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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