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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指导思想
进一步发展商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,维护我市高知名度商标的专用权,鼓励企业争创著名商标、驰名商标,促进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和经济发展。
二、组织机构
成立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(名单另行公布),负责我市知名商标的认定,具体事务由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承办。
三、知名商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
1、我市辖区内企业的注册商标;
2、注册商标使用已期满3年;
3、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好,有较好的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,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经济效益,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;
4、广告费用的投入能适应企业营销需要,对刺激需求和拓展市场效果好;
5、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较强,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和较完善的内部商标管理制度;
6、经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,认定时间超过3年,必须重新提出认定申请。
四、申请认定和知名商标,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
1、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);
2、在国内外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(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);
3、近两年的用单据复印件;
4、近两年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获奖情况(指市级政府以上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复印件);
5、近两年注册商标被侵权、假冒情况;
6、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及机构、人员设置情况;
7、近两年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产值、利润所占位次产销率和纳税情况;
8、黑白商标墨稿两张(一张粘贴在申请表上,另附一张)。
五、 方法步骤
1、企业自愿申请,填报《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》,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,各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推荐,由各县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市属各分局受理和初审,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评定,并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。
2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把评定结果报认定委员会,由认定委员会研究确认为泉州市知名商标。
3、采取一定的宣传形式,公布认定结果,并予以公告。
六、本实施方案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七、本实施方案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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